湖北省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信息产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教学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守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按照信息化、国际化发展理念,团结组织全省广大信息工作者,以党建促会建, 促进科技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信息学科建设与发展, 面向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优质学术交流、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智库五大平台。同时,反映信息工作者意见,维护信息工作者合法权益,为信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D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开展本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繁荣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宣传普科技与信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科技知识和信息知识,推广应用新方法、新技术。
(三)加强我省信息资源建设,特别是特色信息资源建设。搭建和优化信息资源建设平台,制定信息资源建设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开展决策咨询服务,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问题,组织研讨和课题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面向社会开展信息咨询与中介服务;
(六)面向社会团体、行业和民众开展信息化教育,开展各种信息业务的培训班、研讨班、讲座和继续教育活动等,加速提高信息工作者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七)推荐优秀成果、科普作品和优秀学术论文,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信息工作者,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及优秀学会工作者;
(八)编辑出版学会刊物、论文集、信息理论书籍及其它出版物。建设信息发布平台并有效运营,为我省信息化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信息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可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与管理、成果鉴定、高层次人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等有关任务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信息工作者;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工作3年以上或非本科毕业、从事信息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热心信息事业,积极钻研信息理论、方法和技术,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信息工作者。
(四)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信息产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教学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他各行业系统的信息机构,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定一名代表,经常性参加本会活动;另指定一名联络员,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给学会办公室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及省科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可由本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本会章程, 并及时向本会提出发展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理事享有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奖项申报和表彰等提名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少于4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有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或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为本会的发展壮大积极谋划;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员。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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